转移接续相关情况如下: 一、单位操作步骤: (一)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表格到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南区一层)提交转入业务申请。(二)社保中心接收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 、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 2010 年1月1 日前):社保中心依据单位提交的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心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函沟通;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及《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在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信息录入及审核业务,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二、单位提交材料: 基本养老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户籍及外埠户籍参保人员: (1)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3 )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6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公章)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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