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9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已经 2013 年 12月 30 日市政府第 14届 9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4 年5月1 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 2014 年 3月 8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 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 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 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 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 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 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2—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 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 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 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 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 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 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不影响建(构) 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 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 3—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 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同时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 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招牌除外); (二) 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 利用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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