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含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住所(址):,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住所(址):,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以上合伙人均为自然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2、合伙人: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须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 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完全赔偿由此给其它合伙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含债务承担)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此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以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此比例进行分担。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此比例进行承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第十六条本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七条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 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表决。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在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 第二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同意,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八章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第二十二条新合伙人入伙,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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