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直接打印版
湖北省信访条例
发布日期:2009-07-0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信访秩序
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一) 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
(三) 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
(四) 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及排查调处制度;
(六会议制度;
(七) 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 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传真)电话等;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 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 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有关 国家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投诉请求的办理情 况。
第十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 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 心强,并在信访工作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 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 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 推诿拖延;
(三)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信访人 请客送礼;
(四)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 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五) 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 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 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 调查、提出建议、处置应急事项。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信访工作人员的 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工作人员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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