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急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急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急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急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全都,具体了解其性质、危急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作业中,应严格根据相关操作规程进展作业。
作业完毕,应按规定妥当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危急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纳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码头前沿作业
危急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展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构造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觉特别状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急前方可作业。
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楚、精确。
应依据危急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展装载。
危急货物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慎重操作,稳起稳落。
装卸易燃易爆危急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展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水平运输作业
港内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急标志灯。
港内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急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
港内运输危急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堆场作业
危急货物集装箱应在特地区域内存放。、,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急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危急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展。
危急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急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急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
易燃易爆危急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二层,其它危急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依据不同性质的危急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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