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三章(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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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三章(15)
  ①必需是从事四周环境具有高非危急性的作业;
  ②必需要有损后果,即人身或非财产上的损害;
  ③高度危急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非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定抗辩事由。假如作业能够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三章(15)
  ①必需是从事四周环境具有高非危急性的作业;
  ②必需要有损后果,即人身或非财产上的损害;
  ③高度危急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非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定抗辩事由。假如作业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则作业人本担当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我国《环境爱护法》及相关的环境爱护特殊法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作了规定。
  作为一项特别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中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两项特征:其一,这种责任的担当以违反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只有进展生产活动所排放的污染违反国家所规定的标准,一般才担当责住;假如没有超过掌握标准,除有特殊规定外,不担当民事责任。其二,这种责任是非过错责任,即只有损害存在,不管污染环境的本是否有过错,都应担当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以下免责事由:其一,不行抗力,如我国《环境爱护法》关于“完全由于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并经准时实行措施,仍旧不能避开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担当责任”的规定;其二,受害人过错;其三,第三人过错,如我国《海洋环境爱护法》关于“完全是由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担当赔偿责任”的规定。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实行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这一规定,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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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夜紫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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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