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治水、突泥技术治理工作,防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在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矿山、水利水电、大路、市政、房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状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地质简单区域防治水工程应当有特地设计,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受水害威逼的工程部,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窖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地窖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爱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十五条 防治水、突泥工作坚持“猜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并实行“防、堵、疏、排、截”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重特大地质构造简单工程部,防治水、突泥方案上报公司工程治理部、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六条 当施工区域穿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假如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实行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根据防水的要求进展壁后注浆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区域、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晰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查明水害状况。在水害状况查明前,严禁进展作业,调查范围:含水层富水状况、突水、突泥通道、勘探钻孔封闭状况、断层、破裂带范围及含水性、导水性、老窑、采空区、相邻矿井积水及分布状况。
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探放水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遇到以下状况之一,必需进展探测,同时编制探放水、泥钻孔设计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钻孔确认验证后无突水、突泥危急才能向前掘进: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窑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暗河和导水陷落柱。
(三)翻开防隔水煤(岩)柱进展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裂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晰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第十八条 雨季受威逼的地下工程,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察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藏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十九条 工程部必需查清地下工程及四周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状况,疏水力量及有关水利工程状况,把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其次十条 对从事地下工程施工人员,工程部应预先制定防治水、突泥培训打算,并按打算进展培训。未经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培训记录及考试试卷存档备查。
其次十一条 工程部应建立地下工程施工防治水、突泥岗位责任制;突水、突泥防治技术治理制度;突水、突泥猜测预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突水、突泥撤人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水、探泥钻孔施工验收制度;探水报表审批制度;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审批制度。建立防治水专项隐患排查治理表。(详见附件2)
其次十二条 有突水、突泥危急的工程部必需成立特地的防治水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特地的探放水、探泥作业队伍,并配备专用防治水和防突泥设备、仪器,储藏根本的抢险救灾物资。
其次十三条 工程部应对从事地下工程作业人员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训练培训包括防治水、突泥根本学问及透水突出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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