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仓储合同违约责任和免责(二)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的商定而必需担当的民事责任。通过法定的和合同商定的违约责任的担当,增加违约本钱,弥补被违约方的损失,削减违约的
复习指导:仓储合同违约责任和免责(二)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的商定而必需担当的民事责任。通过法定的和合同商定的违约责任的担当,增加违约本钱,弥补被违约方的损失,削减违约的发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秩序。违约责任往往以弥补对方 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需对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赐予弥补。违约责任的担当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等。
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肯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具有惩处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缺乏局部。惩处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管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需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商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依据法律、法规对违约金的比例是否有明确规定,法定违约金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即有关法规详细规定了违约金的交付比率;一是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即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违约金上下浮动界限的百分比,详细比例由当事人在此范围内商定。对于仓储合同,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固定比率的违约金,而没有规定浮动比率的违约金。
商定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商定违约金是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自办法思表示,没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商定违约金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过低又起不到其应有的催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法定违约金与商定违约金发生冲突时,应当是商定违约金优先适用,但在充分敬重商定的前提下,依诚恳信用及公正原则,国家对商定违约金进展适度干预也是完全必要的。
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担当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担当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着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在合同商定有违约金的状况,损害赔偿的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缺乏局部,假如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但是假如合同没有商定违约金,只要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赔偿金是对受害方实际损失的补偿,是以弥补损失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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