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合同
姓 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___________,年 龄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合同商定的退伙事由浮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批准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公司的事由。
合伙合同未商定合伙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公司事务实行导致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2. 固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①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②被依法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实行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决策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合伙公司导致损失;
③实行合伙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④合伙合同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策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和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许可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似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看待,否则以退伙看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合同即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实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实行合伙公司事务。(合用于规模小的合伙公司。)
(二)合伙合同商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平常管理;
3. 发售合伙的产品(货品)、购进常用货品;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不管出资多少,每个人所有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派权;
3. 合伙人分派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按合同的商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根据合伙合同的商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伙人擅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导致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二) 严禁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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