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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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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
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六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允许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
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允许证。
第七条 以下房子建设工程,经审察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少儿园的教课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备、社会公益性设备;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免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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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以下房子建设工程,经审察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掉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教师住所、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备房减按 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活力构的医疗用房减按
50%计缴;
(四)经济合用房减按 50%计缴;
(五)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减缴范围。
第九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区外
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
第十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该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且应缴额在 200 万元以上
的,经赞同可分两次缴纳。此中,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总数的 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
次缴纳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
未按前款规定缴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完工查收,有关部
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须拥有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允许证。违者,当事人有权拒
缴和检举。
城市建设配套费归入财政估算,推行进出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备建设。
第十二条 在主城区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按实收额的 50%返回各区,专项用于城市基
础设备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方法例定缴纳配套费私自动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每天加收 3‰ 的滞纳金。对违
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美有关手续外,应按本方法例定的标准补缴城市建设配
套费。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
工程施工允许证的,由其上司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由其上司主管部门责
令更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有违犯“进出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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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务院《违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充公入进出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赐予行政处
分。
第十六条 违犯本方法第十条第二款私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更正,并
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补偿。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说。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履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
套费实行方法》(重府发〔 1986〕 191 号)同时撤消。
本方法公布从前有关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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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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