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2013-9-16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Banking A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观察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观察员资格;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观察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观察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等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三、六、八、十、十二项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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