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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解决住房问题者还应继续提取公积金吗?.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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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解决住房问题者还应继续提取公积金吗? 论文导读:自 1991 年开始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5). 社会效用等与两家庭效用、政府税收、企业税后利润和开发商税后租金收入的加总。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政府税收,社会效用水平一、问题的提出自 1991 年开始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 国务院等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规定, 对于这一制度的建立、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使其逐步步入正轨。如《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然而,目前最为重要和全面的要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其中的“长期”指的时间长度, 除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较为特殊情况外,从《条例》中的“离休、退休”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其一般长度: 从工作开始到离休、退休。对于其用途,《条例》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那么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若企业职工已拥有且装修完自有住房, 其公积金以后应如何处理?目前一般有两种做法。论文发表。第一种即企业、职工继续交纳, 且留在银行让其“子又生孙, 孙又生子, 子子孙孙无穷匮也”,直到离退休,然后提取出来自主安排。第二种即职工利用其公积金购买第二套甚至更多套的住房,以投资或投机为目的,占据现有的住房供给。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继续提取的问题只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中的一个罢了, 对常见问题张需聪、郭桂兰、傅尔基、文林峰、乌兰图雅、曲连英、俞胜佳、中央纪委等都有所介绍。这些问题同本文提到的虽然职工已拥有且装修完住房, 其公积金还在继续提取的问题一样, 都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新意, 新在它提出了一个新的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傅尔基和文林峰在其政策建议中都提出了设定公积金缴存上限,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收入差距和减少住房公积金的过多提取发放, 但与本文中拟提出的终止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建议还是有较大区别的。设定上限可以在住房问题已经解决后继续以住房公积金的名义继续存在,直到“离休、退休”,尽管提取的减少了;但终止则是指从此以后不再提取发放。另外, 包宗华也试图探讨过取消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但其结论是不能取消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是否应该停止提取已有住房者的公积金没有说明。笔者认为, 如果不终止提取,在此以后交存的部分公积金退休时就可能作为一笔养老补充金而使用(吴宁, 2004 ),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为这样就会出现名实不符, 与住房公积金用途的规定也相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和香港的“强积金”提取时间的长期性且可用于非住房方面, 是因为它们不仅包括了住房, 还包括了医疗养老等内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仅包括了住房, 非住房方面应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来提供。下面进一步用模型来分析这一问题。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效用模型分析(一)效用模型假设(1). 假设半封闭经济体系由一个政府、两家企业(一家普通企业(企业 1) 、一家垄断企业( 企业 2))、两个家庭( 一家在普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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