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店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八月)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鲁政办发[2006]108号、淄政办发[2007]18号文件和淄政办发[2009]94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中提高的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它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全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做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现行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并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对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绩效工资总量一般在每年1月份核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先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再由区教育局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达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一定的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务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地方补贴两个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统一标准。岗位津贴根据岗位等级适当拉开差距;地方补贴不分岗位等级按相同标准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义务教育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搞活内部分配。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区教育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
,实行分类考核,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制定、通过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或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
张店区打造高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定稿修改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