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格式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格式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格式
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企业与高叔阳专利实行允许合同纠葛管辖权
异 议 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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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企业与高叔阳专利实行允许合同纠葛管辖权
异 议 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高民终字第 9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企业,住处地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荔苑商住区荔景大厦 6F 房。
法定代表人周义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XX,男,汉族, XX岁,已退休,住北京市 XX区 XX室。
拜托代理人 XX,北京市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XX因专利实行允许合同纠葛管辖权异议一案,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XX)一中民初字第 9127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原因是: 依据我公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叔阳作为自然人以公民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 应由被告住处地的人民法院,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恳求二审法院撤除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XX按期向上诉人 XX企业交托了合同商定的资料。所以,北京
为本案合同的执行地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合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高叔阳选择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 XX企业的上诉原因不可以建立, 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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