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审计专业技术,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其经济责任及廉政情况作出评价,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 市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区县( 自治县、市)党委书记、区县长,区县(自治县、市)检察、审判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市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乡镇(街道)党委书记; (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 (五) 市及区县( 自治县、市)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 (一)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即市委常委会研究、市政府任命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审计局审计; 其它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审计; 各区县( 自治县、市) 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由人事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 (五) 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各区县( 自治县、市)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公安、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审计,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 (一)依法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和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象、范围、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行审计; (二) 突出重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 以领导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为重点, 评价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和结果的效益性; (三) 提高质量。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 严谨细致, 本着对组织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负责的精神,保持职业谨慎,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四) 利用成果。审计机关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处罚, 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利用审计成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八条各级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 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经联席会议批准后,向审计机关发出《交办审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的企业领导干部, 市国资委与市审计局会商后提出年度计划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审计局发出《交办审计事项通知书》;属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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