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办法(试行) 一、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并让广大员工自由选择休假的时间, 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厂正式工、集体工。三、带薪休假条件: 1 、遵守厂规厂纪,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章及治安事件。 2 、无连续旷工行为。 3 、年实际出勤工数不得少于 240 个(不包括婚、丧、产、探病等假)。 4 、本人未受过行政等处分者。四、形式:自主选择五、时间:每年 3 月底到 12 月底。六、凡本厂干部员工, 在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的前提下, 在本厂工作满 5 年(包含 5 年)者,每年可带薪休假 5 天,满 XX 年以上者者(包含 XX 年)每年可带薪休假 10 天。七、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 5 天。八、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管理优异、成绩显著的中层领导, 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 5 天。九、程序: 1 、达到带薪休假条件的干部员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综合办。 2、综合办根据《带薪休假申请表》, 进行统一审核评定, 并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规定的带薪休假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 3 、各单位根据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并在当月考勤及工资表中注明。 4 、由于工作需要,达到带薪休假条件而未能休假者,均按两倍工资予以补偿。 5 、带薪休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亦可以累计。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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