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二手房买卖标准合同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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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南京市〕
第一条
条文: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选中 “约定价值 〞的,应当在补充
条款中分项约定相应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价格。
第六条
条文: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注解:本条意在保护房屋隐形共有人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合同双方尊重隐形共有人权利的合同义务。
指南:我市房屋产权交易过户采取了 “凭证交易 〞的登记制度,即交易过户手续以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为准。 但实际上,因为我国传统家庭财产模式的落
后性,家庭财产往往登记在一个家庭成员名下, 最常见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个
人名下。这就要求甲方如实陈述房屋权利状况,乙方签约前应坚持取得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条文: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以下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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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 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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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当 □乙方承当 。
□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当□甲方承当□乙方承当。
注解:本条规定了双方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土地使用权更名的权利义务以及费用承
担。
指南:?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的交易过户期限为 “房屋交付后 30日
内〞,故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应该结合第五条规定的交房时间双方商定, 一般情况下不应超
过交房后 30日,否那么可能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款为单项选择格式。 目前存量房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甲方应如实陈述, 乙方也
应根据实际作重点了解: 一是没有瑕疵的出让土地, 直接选中第一选项即可; 二是划拨用地,
目前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 但单位转让划
拨土地使用权或个人转让其他房屋使用性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能需缴纳土地费用, 因此双
方视具体情况应事前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并在合同中作相应安排; 三是虽然土地为出让取得,
但因历史原因一直未能结清土地出让金, 那么土地管理部门可能要求补缴出让金, 这种情况往
往发生于 90年代中前期建设的商品房,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三选项自由填空。
第三款为单项选择格式。国家对本款涉及税费的纳税 (费)人均有明确规定,但合同当事
人在内部可以通过本款约定改变费用的实际分担形式。当税费工程很多 (比方单位出售房
屋)或税费内局部担形式复杂,双方也可不选中而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
条文: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那么
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注解:按目前我市房产交易过户程序, 双方一旦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并在申请表
上签字,即完成房屋所有权交付的意思表示和对房屋所有权的交割;除非登记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交易过户的条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指南:甲方尤其应当重视本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正确适当地商定第四条的内容,妥善处理房价款的交割。
第九条
条文: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 起转移给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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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这里的风险包括自然的风险和人为的风险; 房屋正式交付之日为第五条规定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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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时间;权利转移之日为根据第八条确认的时间。
指南:本条为单项选择格式。 通常情况下选择第一选项比拟合理, 但假设乙方签约时已经占有
房屋,比方乙方本身就是房屋承租人,那么选择第二选项比拟合理。 假设有其他特殊情况, 比方
房屋原为第三人承租且房屋买卖后原租赁关系仍然保持的, 双方也可以不选中, 而在补充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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