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评标管理办法
选购评标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选购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活动公开、公允、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范围或者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样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样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说明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选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举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依据选购须要确定,但必需按依次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纳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依次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供应书面文件予以说明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依次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纳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依次排列。
(3)采纳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依次排列。
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依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1)招标选购公告日期、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选购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状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缘由;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根据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推翻其投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微小偏差。
其次十条 下列状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的竞争性(投标人是否少于3家);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选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选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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