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授课提纲
国际公法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总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条约
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
辅助资料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
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
例题(2005年真题):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构成国际法基础、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例题:禁止武力原则的例外是( )。
三、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
(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判断哪些为国际法主体,哪些不是)
(独立、自保、平等、管辖——四种管辖权及相互关系)
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
(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基于新国家的出现: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对新政府的承认:(原因:基于革命或政变)、原则:有效统治原则
(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
应当继承: 非人身性条约(与领土有关条约)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
分离、分立:协议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债务继承
财产继承
无约定
条约继承:约定
国家继承
不应继承:人身性条约和政治性条约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非条约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国家债务,不包括
地方、私人债务和恶债
例题: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三)国际组织
、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多数同意、加权表决制、协商一致)
(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国际法院等,重点为大会和安理会的职权及表决制度)
——特点和性质
例题:以下关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
、社会、文化、技术等专门领域的国际组织以及一般政治性、军事性的国际组织
四、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可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事实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行为、前述机关和人员的越权或不法行为、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非代表国家行事的特定人员的行为
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区别
自愿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终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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