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条例_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最新出台版本完整全文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那么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紧要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订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撤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紧要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与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那么
第十八条 存心违纪受处分后又因存心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那么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赐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其次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那么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那么。
其次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那么中另有规定的。
其次十二条 依据案件的特别状况,由中心纪委确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确定并呈报中心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其次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赐予警告或者紧要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那么中另有规定的,可以赐予指责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其次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挡他人揭露检举、供应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指责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阻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那么中另有规定的。
其次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那么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赐予处分;假如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赐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次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存心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那么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相同的,适用特殊规定。
其次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存心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那么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遵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赐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遵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遵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紧要的,遵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遵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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