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
熟悉信贷业务可参考的文件资料有:
《担保法》
《物权法》
《贷款通则》
证金和担保: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可免保证金、免担保办理开证业务;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按信用等级收取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差额部分提供担保。
国内信用证——期限和费率
期限规定: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交单期: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为交单期(不含装运日)。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费率:%-%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
打包贷款是指我行应卖方(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以其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还款来源,为解决卖方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向其发放的短期贷款。
适用对象:国内贸易的销货方,用于信用证对应交易项下的生产、备货。
打包贷款——业务办理条件
借款人:客户信用等级为BBB+(含)以上,履约能力强,履约记录良好,供销关系稳定;
国内信用证由我行分支机构开立。
担保条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除外)。
打包贷款——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国内信用证金额的70%。
融资期限: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半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半月;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可展期一次;不得办理再融资。
产品定价:在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
概念: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卖方融资业务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可放弃追索权)。
适用对象:国内贸易的销货方,货物已发运并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卖方融资——业务办理条件
业务准入:我行分支机构开立的国内信用证;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对开证行为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在我行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书的前提下,可比照公司客户低风险业务方式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但须全部占用开证行的融资专项授信额度。
比照低风险信贷业务授信、授权有关规定执行,不需提供担保。
卖方融资——融资金额、期限和定价
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单据索偿金额。
融资期限:根据信用证付款期限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产品定价:
1、利率:卖方融资(议付)利息在融资发放前扣除,利率可选择贴现利率或贷款利率;卖方融资(非议付)可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预扣利息的利率可选择贴现利率或贷款利率,后收利息的利率按照同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2、手续费:卖方融资(议付)%在融资发放前收取。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
概念: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适用对象:国内贸易的购货方(开证申请人),需要以销售货物的资金用于支付购货款,银行资金填补时间差。
买方融资——业务办理条件
借款人:客户当年信用等级为BBB+ 级(含)以上 ;
信用证:必须是即期信用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担保条件:如开证保证金和担保责任已覆盖买方融资,不需另行提供担保;如开证时未将担保责任包括买方融资业务的,须重新落实合法、有效、足额担保。
买方融资——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
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开证金额与开证保证金之间的差额。
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后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办理再融资。
产品定价:比照同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国内保理
概念: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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