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交易纠纷“同案不同判”
赵碧华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对一起小产权房交易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阴女士表示已提起上诉:“小产权房不能买卖,我相小产权房交易纠纷“同案不同判”
赵碧华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对一起小产权房交易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阴女士表示已提起上诉:“小产权房不能买卖,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判决书表明,2010年1月,阴女士与北京某单位科员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位于北京市门头沟某村的一套约107平方米的小产权房,以45万元出售。该房屋不具备正式的产权证,也完全不具备办理正式产权手续的条件。
最近,阴女士得知“该买卖行为严重损害了所在农村集体的合法权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应属无效协议”,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将买主朱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
被告朱先生则认为买的房子是自己使用,诉讼是“因为最近引发房价飙升”。2013年8月,他和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拿到钥匙,认为自己应该是房屋现在实际使用人。
他认为:“我们签的合同都是正式合同,签订后房屋手续和款项交付已经实行了,合同生效。而且原告起诉已过两年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交易协议,被告于1月5日交付了1万元定金,并在签协议当天将剩下房款44万元交与原告。此外,2013年8月,被告又与村委会签订了入住协议、物业管理协议。
法院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加之,双方当事人均明确在买卖诉争房屋时,对其系小产权房的事实均知情。
判决称,鉴于国内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且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并无明确约定,法院对阴女士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同是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有的判决则不同。同在北京,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与北京宋庄农民马海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协议。2006年12月,马海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李玉兰返还房屋。北京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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