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单独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区路号楼号住房(经济适用 房,以下简称该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产具体状况, 并自愿购买该房产。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使用权出
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So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住宅小区【现定名】【暂定名】o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
许可证号为 0
第二条房屋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销(预)售房批 准机关为 房屋销(预)售许可为O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合 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 目中的:
第 栋单元
层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 属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L 该房屋【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 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该房 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根据市房地局、房改办同意楼层调节系数,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 X%=元),总金额
千 百拾 万干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 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 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与合同约定面积 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下原那么进行处理。
Q)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 %)的,据实结算 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 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 )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 %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 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 )局部的房价款有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局部 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二 xlOO%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 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以下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第一次付款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第四次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Q)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 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 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 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 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 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 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 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 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将具备以下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
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房屋经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取得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 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并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 受人的;
.。
.o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 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房交付买人使用,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 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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