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北京市)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 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 区(县)地块的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即时贷款利率付给 利息O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 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 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 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 X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 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双方自行约定:????????
(1);;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o
第八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
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 使用。
.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以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 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0
(2)供电?O
(3)供气(4)排
水?。
(5)绿化?O
(6) 有 线 电 视、 宽 带O
(7) 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 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 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 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 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 人承当。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0 o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以下 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
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 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 由出卖人承当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
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 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 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一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 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 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 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 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 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 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 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 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 o(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
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 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
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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