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法律法规: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一种特别的投标人形式,常见于一些大型简单的工程,这
招标师法律法规: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一种特别的投标人形式,常见于一些大型简单的工程,这些工程单靠单一投标人的力量不行能独立完成或者能够独立完成的单一投标人数量极少,投标人通常组成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以增加投标竞争力。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全部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联合体牵头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由全部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关于联合体的构成,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担当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实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以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保证招标工程的质量,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猎取招标工程,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实施工程的现象。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对于政府选购的货物和效劳招标工程——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选购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如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发生在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其变更后联合体的资质需要进展重新审查。
(1)工程施工招标工程
依据《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假如变化后的联合体减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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