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土地使用税实行细则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都市征收,因此也称城乡土地使用税。城乡土地使用税在广东省是如何征收的呢?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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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国城乡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如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城乡土地使用税实行细则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都市征收,因此也称城乡土地使用税。城乡土地使用税在广东省是如何征收的呢?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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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国城乡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如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土地使用税(如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的征收地区范畴:
(一)都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畴;
(二)县城为县城乡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畴;
(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畴(不含所属行政村);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公司所在地的 区域范畴;
(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 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 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根据所在地税务机关拟定的合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 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 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原则。
第七条 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 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原则,根据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华限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级别,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拟定各级别的合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第八条 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合用税额原则可以合适减少,但减少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合用税额原则需要提高到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队、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 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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