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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
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车位所有权人、机动车停放动车停放效劳费,但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缺乏1月按1月计算,预付的剩余月份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费应予退还。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第十三条停车场地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免费配置1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本钱收取本钱费〔卡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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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平安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效劳费。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效劳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其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效劳的经营管理者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局部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效劳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十八条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建立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本方法执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相应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异合理确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效劳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电动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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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二十一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宜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展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展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五〕建立健全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平安防、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辖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对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申请文件;
〔二〕停车场地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车位划分示意图及停车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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