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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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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摘要: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 民事主体通过网络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范围和手段日益增多, 而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立法的速度难以跟上网络侵权行为变化的步伐。本文通过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解读和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的分析, 揭示现有法律制度在面临网络侵权问题时的缺失,进一步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关键词:网络侵权、责任法、网络网络侵权是存在于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网络空间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主体、客体, 行为方式、可控范围、案件管辖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近年来,“博客文章侵权案”等诸多网络侵权案件进入人们视野, 如何保证网络上的被侵权人通过法律获得充分保护、平衡网络道德风险与隐私保护, 确定网络用户及网络提供商的责任, 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0 年7月1 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的侵权形态进行规定, 其中涉及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以及网络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等问题,并对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进行了规定。一、我国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一)网络侵犯人格权信息处理和传播手段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 使个人数据能通过计算机系统在全球范围内收集、传输和利用, 给人们的工作研究提供了方便, 同时也使得个人数据的网上保护问题变得日益严峻。在网上, 个人数据随时都有受侵害的危险。电子邮件可能被黑客截获、浏览、篡改和删除; 网上购物填写售后服务卡之后, 无数的广告宣传单就会蜂拥而至; 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收集到有关用户的各种信息; 在网上接受社会调查时, 往往会不经意的泄露个人嗜好、收入等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此外, 根据信息的效益递增规律,当掌握的信息在质和量上达到一定程度后,该信息就会给掌握者带来效益, 并且效益的递增率伴随信息应用范围的扩大而不断上升。因此当掌握了足够多的信息之后, 一些人禁不住金钱的诱惑, 以身试法非法获取、泄露、使用个人数据也就不足为奇。 2009 年 12月 18日,“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 大旗网、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因侵犯原告名誉权及隐私权, 被判停止侵权、公开道歉, 并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3000 元和 5000 元。关于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通则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隐私权的保护, 现行的立法规定得不具体,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立法上, 只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隐私权, 推而论之, 我国公民应当享有隐私权, 受到侵害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二)网络侵犯著作权当前网络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体, 已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版权作品传播方式。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 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 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时, 网络在中国还处于萌芽阶段, 对此类案件尚无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引起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例如 2010 年以来,已有多次针对百度文库的维权行动,但百度一成不变地按照“网络避风港原则”回应称, 百度对用户上传没有审核的义务, 不承担侵权责任。任何权利人都可以向百度方面指出其安全作品链接,百度会在 48 小时内审核并依法进行处理。面对紧迫的形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 2000 年 12月 21 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 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操作性依据, 对网络立法的完善具有暂时的填补意义。但该解释未将网络传输中的暂时性复制包括在复制权的范围内即对" 复制" 的定义显然已经落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因为, 信息在网络上的传输就是一个不断复制的过程,会在所经过的各种计算机系统中留下复制件, 但是这种复制件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的, 不受人的主观控制; 并且通常是暂时性的, 关闭计算机就会随之消失。复制的本质是对原作品的再现, 只要能达到此种目的的任何一种方式都应归入复制的范围。虽然计算机系统内的复制件无法被人们直接看到, 但是借助于机器和装置等设备人们便可使作品再现, 使人们得以观看和使用。因此, 应将网络传输中的暂时性复制包括在复制权的范围内。(三)网络侵犯财产权网络侵犯财产权主要是指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即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账号、角色属性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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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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