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必备考点:债履行基础知识
司法考试必备考点:债的履行基础学问
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始终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考试日益接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小编为您供应了司法考试必备考点:债的履行基础学问,欢迎大家导价的,根据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打算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根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根据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根据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根据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四、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我国立法将不履行债务的样态分为两种,即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1、所谓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未实施任何旨在清偿债务的给付行为,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
2、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实施了给付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包括拖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前者是给付在时间上有瑕疵,后者则包括除拖延履行外的一切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样态。
(一)履行不能
1、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缘由,事实上已不行能履行债务。如特定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失去劳动实力等。
2、是否构成履行不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定。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假如履行将必需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危及生命健康,或因此而违反更重大的义务,依照诚恳信用原则,也应认为属于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①履行困难;②债务人缺乏资力;③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④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3、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其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
第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应担当不履行的责任;债权因合同而生者,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恳求损害赔偿。如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代物清偿。
其次,在因不行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担当债务违反的责任;在双务合同,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恳求返还;履行不能由第三人造成或标的物已加入保险的,债务人虽可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债权人得恳求其让与对第三人或保险人的损害赔偿恳求权或交付其取得的赔偿金。
(二)拒绝履行
1、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有意不履行。构成此种不履行形态的条件为:①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②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这种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债务人将特定标的物移转给第三人;③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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