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个人人退伙后,其余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公司的财富状况进行结
算。
(三)出资的转让
赞同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所有或部分财富份额。在同样条件下,其余合伙人
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不然以
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公司财富份额的,经改正合伙协
议即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拜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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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常用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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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益:
、监察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不论出资多
少,每一个人都有表决权,重要事项应由占出资比率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赞同方
可执行 ;
;
,合伙经营累积的
财富归合伙人共有 ;
。
(二)合伙人的义务:
;
;
。
第十条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赞同,严禁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
务获取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 ;
(二)严禁合伙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
(三)除合伙协议还有商定或许经全体合伙人赞同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
行交易 ;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伤害本合伙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持续
(一)在退伙的状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持续以原公司名称持续经营原公司业务,
也能够选择、汲取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富份额, 持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许经全体合伙人赞同,采取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持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停止和清理
(一)合伙因以下情况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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