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市更新措施实行细则
都市更新的目的是对都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投资和建设,以全新的都市功能替代功能性衰败的物质空间,使之重新发展和繁华。下文是上海都市更新措施实行细则,欢迎阅读!
上海都市更新措施实行细则更新实行筹划应当依法征求市、区县有关管理部门、利益有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参与实行筹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筹划的拟定)
都市更新实行筹划形成后,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并报送市都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建设方案涉及调节已批准筹划内容的,在实行筹划编制过程中,市筹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共同明确筹划调节规定,市筹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根据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市、区县筹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审批都市更新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全生命周期管理)
都市更新项目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由市、区县筹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后,提出都市更新项目功能、改造措施、建设筹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规定,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筹划政策)
都市更新筹划政策涉及如下内容:
(一)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有关筹划土地规定的前提下,许可用地性质的兼容和转换,鼓励公共性设施合理复合集约设立。
(二)在同一街坊内,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地块可进行拆分合并等地块边界调节。
(三)在地块所处高度分区的范畴内,建筑高度可进行合适调节,超过高度规定,应当进行筹划论证。风貌保护、净空控制等地区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四)根据都市更新区域评估的规定,为地区提供公共性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的,在原有地块建筑总量的基本上,可获得奖励,合适增长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节省集约用地。增长风貌保护对象的,可予建筑面积奖励。
(五)因确有实行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规定征询有关利益人意见后,经筹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部分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等可以根据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六)都市更新中应当采用绿色、低碳、智能技术,实现节能环保高原则,加快低碳智慧都市建设。鼓励对建筑第五立面进行生态化、景观化和其他有益于增长公共价值的改造运用。
第十八条(土地政策)
都市更新土地政策涉及如下内容:
(一)既有物业权利人或联合体为主进行更新增长建筑量和变化使用性质的,可以采用存量补地价的措施。都市更新项目周边不具有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可以扩大用地措施结合都市更新项目整体开发。
(二)都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条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具体筹划拟定。以拆除重建措施实行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措施实行的,其中不涉及用途变化的,其出让年期和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变化的,增长用途部分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既有物业权利人或物业权利人构成的联合体,应当根据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都市更新根据存量补地价措施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市、区县政府获得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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