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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管理实施措施.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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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管理实行措施
  外债登记管理措施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债登记管理实行措施
  外债登记管理措施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的、立即、完整记录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备外债风险,根据《中国外汇管理 条例》(如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记录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债务人应根据。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如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归还和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 查,并对外债进行记录和监测。  第四条录原则,结合中录措施。
  外债记录措施涉及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范畴和管理措施进行调节。
  第二章 外债登记
  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根据规定措施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归还和结 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样的外债登记措施。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根据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根据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归还和 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有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如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有关账户,直接办理和其外债有关的提款和归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需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和办理外债提款、结 售汇和归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公司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公司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献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献后,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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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