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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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
(1)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金额是否正确;
(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用款计划;
(4)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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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摊派。
第四章 预付工程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
第十一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已向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提供并经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预付工程款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和方式预付;预付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的工程及设备款,应汇入合同指定的收款单位和开户银行,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更改账户的,必须出具单位证明。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1、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一个合同项目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实行一个合同项目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原则。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一一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
2、施工单位按月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报表,监理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进行审核,编制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并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报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
3、工程部门对监理审核上报的价款结算作进一步审核,并签发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单,报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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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部门根据已完工程月报、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和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单,在收到施工单位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税务发票后,支付本期进度款,同时在财务账面上反映当月投资完成数。
5、项目建管处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除按规定扣留质保金外,还应另预留5%的工程尾款,待价款结算审计后再予清算。
6、项目建管处向建管局申请拨款时,应提供书面报告,并应附已完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开支情况表,经局工程技术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予以拨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一个标段)后,项目建管处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书面报请项目法人,由局统一安排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最终价款结算的依据。
未经局安排审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建管处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清算。
第五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成本是指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按照支出费用的用途划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为使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考核有可靠依据,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物资收发领退和定期盘点等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到单项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
1、被没收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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