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削减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安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急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急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激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实行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纳入产品书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其全部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全部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缘由。
第十四条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全部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全部权发生转移的;
(二)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三)车辆全部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五)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运用的;
(六)其他须要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准予临时通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已领取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全部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二)车辆全部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四)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运用的;
(五)其他须要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全部人可以托付代理人代理申请除转移登记以外的各项车辆登记和业务。
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车辆全部人的书面托付。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须要提交的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供应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车辆全部人、驾驶人宣扬道路交通平安常识。
第四章通行管理
其次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根据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楚、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运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其次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平安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带平安头盔。
其次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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