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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判文书评判标准的几点思考.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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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判文书评判标准的几点思考
 
 
葛治华 萧 京
近年来,各级法院均非常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采取了许多措施,旨在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措施之一就是建立评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审判人员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评判,对质量较好的制作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证判决结果的深思熟虑,制约专断判决。具体包括证据的分析认证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处理两个方面。
(一)关于证据的分析认证。分析认证证据的目的在于认定案件事实。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事实认定是一个难点,就个案而言,当事人之间的争点也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而法官是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因此,证据的分析认证就显得尤为重要。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至79条就证据应怎样审核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因此,对争议的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不注重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有的只用“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套话来替代证据的分析认证;有的只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表述为“上述证据的真
实性予以认定”,而对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不作阐述,有的在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争点时,没有引用证据规定来详细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这些均不符合采信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的要求。对许多审判人员来说,证据的分析认证应该说是一个难点,因为它除了需要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生活经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之外,尚需要一定的审判实务经验。许多审判人员之所以不能对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作出分析论证,是因为他对整个案件的审理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审理对象模糊。而事实范围不圈定,证据的关联性认定就失去了立足的基点。法院应该有意识地加强这方面的培训,使审判人员撰写的文书在证据分析论证方面显得说理充分,从而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
(二)关于法律关系的分析论证。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据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事实认定,二是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作出处理。前者通过证据的分析论证实现,而后者主要通过分析法律关系比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处理。笔者建议对后者在“本院认为”中解决。判决说明理由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它是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引入法律规范的过程。由于成文法往往相对滞后于社会生活实践,而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难免存在漏洞,这使得法官在为事实找法的过程中,往往难以将两者对号入座。这就要求文书的说理不能局限于法律规范,有时还必须在法条缺失的情况下运用法学理论、法律原则等进行论述,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以增强说服力。笔者认为,“本院认为”中的判决说理主要应针对当事人的法律争点作出回应。在实务中,有的文书不论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当事人不明白法律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怎么规定的;有的文书不论述当
事人行为的效力及其理由,是非不明,责任不清;有的论证不针对当事人的诉请,洋洋洒洒,却离题万里;有的适用法律过于简单,判决理由的阐述如蜻蜓点水,说服力不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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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