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头进展)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估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商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需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确实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需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全都,如不全都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需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估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 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头,一经撤除即为装船完毕。
买方在商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头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完毕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准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全部权转让商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马上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全部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其次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马上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托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开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托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托付方担当。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终交易日停顿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展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需为肯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需为轻柴油或 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一样,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展结算和交割。 1.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纳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方法,在这种状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需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马上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终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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