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及运输车辆的运行、修理、保养和停放等过程的安全治理,依据《汽车运输、装卸危急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运输、装卸民爆物品人员和车辆炸物品配装必需符合同库贮存规定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展装卸。
(5)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不应将车辆停放在
纵坡大于5%的路段,否则,应实行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6)装卸作业前应对比出库单,核对爆炸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仔细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标签、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7)装卸作业时应轻装轻卸,慎重操作,严禁超载。同时应做到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高度相宜,装载平衡,不易坠落。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
(8)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9)装卸操作时,应轻拿轻放,不管危急品的包装形式如何,一律双手抱件进展,严禁手抓捆扎带和对爆炸物品翻滚、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10)装载时应依据运输量确定适宜的装载高度,。为用户配送雷管时,雷管分层装载不应超过二层。
(11)零散爆炸物品(如试验品、送检样品)应装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险箱》的保险箱内运输。包装件内不满的爆破器材,在装运前,应用松软的材料将箱内空隙填满,避开运输时受振动碰撞。
(12)装车完毕,驾驶员、押运员必需对货物的品种、数量进展核实,对影响车辆起动的担心全因素进展检查,并与库房治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完成交接。装卸完毕后要准时关门落锁,清扫洁净作业现场。
3、运输
(1)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展监管。运输危急货物的车辆制止搭乘无关人员。
(2)应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所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穿插路口或火源四周等许可以外的地点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留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看。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或个人站等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
(3)驾驶人员应依据道路交通状况掌握车速,制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4)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开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留意标高、限速。(6)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押运人员应亲密留意车辆所装载的爆炸物品,定时停车检查,发觉问题准时会同驾驶人员实行措施妥当处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7)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马上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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