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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表.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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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表
受理编号
申请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申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申请用地面积

土地取得方式
申请单位(人)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申请经办人手机: 固定电话:




申请人须知: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2、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3、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可以在我局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对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以下内容供申请人知悉参考: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3、《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三)有关支持性文件:(1)属于审批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属于核准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机关的告知意见或者准予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意向性意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管理要求的,提交专业主管部门(如矿产、环保、水利、交通、文物、风景区、军事及其它特殊行业等)的支持性文件;(4)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备案文件; (5)待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或者申请报告。(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以及专家论证意见。(五)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关于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明确审批依据和规划要求。(六)相关图件(1)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城乡规划相关图件1张(A3规格,需标注项目拟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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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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