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粟某某,男,xxxx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xxxx人,住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xx队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粟某某,男,xxxx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xxxx人,住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xx队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县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粟某某系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村民。199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依法为申请人颁发了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2013年9月,因有本集体村民对林地使用权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出林权证并予注销,遭到了申请人拒绝。2014年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口墙上张贴《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决定撤销申请人粟某某的编号为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其理由是: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存争议,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1
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依据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4日将《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不合法的,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的《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中认定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有争议,却对发证时确实存在争议的事实只字未提,足见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二、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000年11月2日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其第十条根本就没有“第一款第
(三)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系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2月8日下发,其中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很显然,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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