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辅导: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二)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开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开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对待。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
法规辅导: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二)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开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开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对待。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章、经纪业务规章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需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商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展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商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托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其次十一条 除《期货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其次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公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次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章为投资者安排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其次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承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状况。
其次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其次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商定交易风险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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