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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弱视诊断标准.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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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弱视诊断标准弱视诊断标准新解读过去的十余年,我们一直将 1996 年4 月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工作会议通过的“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 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 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作为弱视的诊断标准。因该诊断标准未能真正揭示弱视的本质, 导致了弱视诊断的扩大化, 使很多健康的儿童加入到弱视的行列中, 并接受长时间的弱视训练, 不但浪费了有限的公共医疗资源,且给患儿幼小的身心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一、新旧诊断标准的比较 1 、传统的弱视定义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 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 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诊断要点:(1 )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2 )矫正视力≤ 。 2 、最新的弱视定义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异常视觉经验( 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 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下降, 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诊断要点:(1 )发生在视觉发育期内;(2 )存在异常视觉经验;(3 )最佳矫正视力下降;(4 )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 3 、新诊断标准的变化(1 )注重矫正视力与年龄的关系新标准更注重视觉发育的差异性, 充分考虑到低龄幼儿视力未充分育或发育迟缓等情况的存在,对于矫正视力未到达 但高于该年龄段正常视力下限的儿童列为可疑对象, 严密观察, 不纳入“弱视”范畴。这样可以避免弱视诊断扩大化及由此引起的过度治疗。(2 )注重“异常视觉经验”在诊断中的作用“异常视觉经验”实际上就是指引起弱视的病因( 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 ,主要包括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几种常见形式。新标准中, 对拟诊“弱视”的病例建议积极寻找引起弱视的异常视觉经验(危险因 1素) 。对不存在上述“异常视觉经验”的病例,应进一步检查排除视路病变、颅内病变、癔症或伪视力低下等可能,而不该草率地下“弱视”的诊断。部分视路或颅内病变的患者可能出现视力异常, 而患者眼部一般无器质性病变, 按照传统的诊断标准, 都纳入“弱视”范畴, 导致重要疾病的漏诊, 延误治疗。在临床中, 会碰到部分视力低下的病例, 辅助检查( 如眼电生理、头颅 CT等) 未能发现病变的, 以往常谓之“先天性弱视”或不明原因的弱视。但近年来的临床及研究发现这类患者可能是癔病、伪视力低下或某些我们尚不清楚的疾病所致的视力低下。所以对于该类患者, 很多学者倾向“密切随访”的观点,而不是纳入“弱视”的诊断了事。二、弱视诊断标准: 1 、弱视发生的时期:视觉发育期内( 诊断条件Ⅰ)。儿童视力发育的敏感期是 0-12 岁,关键期是 0-3 岁,在此期间( 视觉未发育成熟之前) 的各种异常视觉经验可导致弱视的发生。换言之,一般 10~ 12 岁以后患者的视力发育“成熟”,新发生的“视觉异常经验”不会引发“弱视”的发生。所以在临床中对于矫正视力异常的病例, 如有既往视力正常的证据( 视力检查记录等),“弱视”诊断应不成立, 需积极寻找其他引起视力异常的原因。 2 、异常视觉经验( 诊断条件Ⅱ)“异常视觉经验”是指引起“弱视”发生的病因( 即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 ,主要包括: 1)、单眼斜视: 是引起弱视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因注视眼对斜视眼的压抑作用, 导致弱视的发生。交替性斜视中双眼黄斑部获得视觉信息的机会均等,一般不会引起弱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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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