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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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镇银行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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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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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 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 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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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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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九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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