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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珠三角经济稳定.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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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珠三角经济稳定
 
 
胡 瀚
Summary全球金融危机对以进出口为主要支柱的珠三角地区产生了震动式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珠三角地区经济稳定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提升其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
二、合理运用侦查过程中侦查权
针对职务犯罪高智能化和隐蔽性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合理、合法行使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情报的秘密调查措施和有关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措施能够通过从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的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侦查犯罪的必要手段,虽然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只是对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需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是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和《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但我们可以参照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规定,把派遣秘密侦查员、使用线人、秘密拍照和跟踪、诱惑侦查、电话和麦克风侦听、截取和收集电子信息和犯罪心理测试等等秘密侦查或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统一规范,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其程序控制、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这些手段控制和指控犯罪。特别是针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在严格条件限制和审批、运作程序控制下,赋予其秘密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直接行使权。如:在受案和“初步侦查”阶段,可采取派遣秘密侦查员、使用线人等秘密侦查措施,获取有关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并实行初步核查;在“正式侦查”阶段,可采取邮件检查、强制抽样检验、秘密跟踪等措施,但以上措施运用必须经地级市以上检察长或省级以上院反贪局长批准,并形成一套严密的程序规定;而运用电话和麦克风侦听、秘密录音录像、拍照和截取、收集电子信息以及诱惑侦查、犯罪心理测试等秘密和技术侦查措施,应仅限于特别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而且是在运用其他侦查措施和手段无法侦破的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方可使用。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侦查手段
采取侦查措施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既要注重采取侦查措施的主体即干警队伍自身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又要在履行职责中坚持“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侦查措施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引导全体检察干警不断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落实好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各项检察工作、各个执法环节,都要细心研究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体察人民群众的情绪,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这一根本标准监督和检验检察人员执法行为、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统筹兼顾采取侦查措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在采取侦查措施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要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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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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