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7-90)条文说明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篇“高压电器篇”修订而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30日以(90)建标字第698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近10年来,我国在交流500kV高压电器安装和运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国产500kV高压电器产品也已日趋成熟,故本次修订中纳入了这方面的内容。而高压直流工程建设,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有待今后通过实践后补充。
修订中补充了有关六氟化硫断路器(支柱式和罐式)、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真空断路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等以及相应的500kV设备等内容。
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部门应按技术经济政策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并应有设计变更通知。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通用设备及器材的运输和保管。当制造厂根据个别设备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在运输和保管上有特殊要求时,则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设备及器材保管是安装前的一个重要前期工作。施工前搞好设备及器材的保管有利于以后的施工。
设备及器材保管的要求和措施,因其保管时间的长短而有所不同,故本规范明确为设备到达现场后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需要长期保管的设备及器材,应按其保管的专门规定进行保管。
凡未经有关单位鉴定合格的设备或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均不得使用和安装。严禁使用低劣和伪造的不合格产品。
事先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首先检查包装及密封应良好。对有防潮要求的包装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以防受潮。
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出厂的每台设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装箱单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断路器所附的产品合格证明还应包括出厂试验数据。
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对有关专业性的施工安全要求不一定齐全,因此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如大型设备的运输、六氟化硫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及六氟化 硫断路器的安装等,都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一、由于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误差以毫米计。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要求,以便给安装工程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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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的门窗应安装完毕;
,华东、西北等地区的生产、施工单位反映,SW6型少油断路器的支架,在进行跳合闸试验时,φ300mm混凝土支架有晃动现象。
三、为避免工程结尾工作长期拖延而影响运行维护,明确了设备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对受电后无法进行的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
根据有的单位提出的意见及经验教训,如上海某工程的220kV户外配电装置,紧固件使用电镀螺栓,安装半年后还没投入运行,就已全部锈蚀,只得返工更换。故明确规定户外用的紧固件应用热镀锌制品;此外由于采用力矩扳手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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