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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过程中问题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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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过程中问题思考
马光军 许磊 陆芝伟 摘要:本文通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的调研及资料查阅,初步了解了各地开展自行监测情况,分析了自行监测开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下一步排污单位自行监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从管理规定要求来看,《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和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2],规定了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从技术支撑来看,截止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等18项技术指南,指导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还存在排污单位认识不足、监测数据得不到有效应用及信息公开不完善等问题[3][4]。本文尝试分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发展提供借鉴。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存在问题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识不足
通过对全国多省调研发现,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认识参差不齐,对自行监测理解稍显滞后,对推进自行监测工作存在“赶鸭子上架”现象。上面抓的紧,就往前推动一下,一旦稍有松懈,就会将此项工作“搁置”,这些认识的不足,直接成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推进过程中的障碍。
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淡薄
虽然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了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但由于长期政府主导的环保管理体系,排污单位默认了由管理部门判定其排放状况,导致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漠、主动性不够、应付思想严重,不想也不敢提供真实数据。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排污单位更愿意与监管部门玩“躲猫猫”的游戏。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得不到有效应用
自行监测体系的建立初衷是好的,由排污单位说清自己的排污状况,自证清白。就目前而言,自行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难以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影响自行监测数据的应用。目前自行监测数据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两项:一是作为排污单位环保税缴纳的凭证。排污单位为了降低缴税数额,必然会“千方百计”在数据上做文章,这势必会降低环保税对污染控制的调节作用。二是作为排污单位自证清白的证据,自行监测数据是否可作为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依然存在争议,但即使存在争议,排污单位也绝不允许自己测的数据证明自己超标,这也就更坚定了企业数据“全面达标排放”的决心。如何从法律和体制上进一步明确自行监测数据的地位,将大大推进自行监测数据的应用。
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力度不足
加强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力度,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是发挥自行监测作用的重要手段。本文作者通过对全台查阅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开平台网速较慢。难以满足公众参与要求。二是公开数据技术性分析不足。目前数据公开仅仅将企业各排口数据机械的填报,未对数据做进一步加工分析,给公众参与带来很多不便,非专业环保从业者很难理解公开数据,难以真正起到公众监督的作用。
2 进一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建议
加强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宣传及考核力度
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自行监测制度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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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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