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 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风景资源评价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分区、结构与布局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 保护培育规划 风景游赏规划 典型景观规划 游览设施规划 基础工程规划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总则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 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 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 2 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 2 );、大型风景区(101-500km 2 );、特大型风景区(500km 2 以上);。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 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 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 、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 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 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 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 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 、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 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术语 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 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 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 具有法律权威, 必须严格执行。 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 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 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 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 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景群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 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风景线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游览线也称游线。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 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 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游人容量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 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居民容量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 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3 一般规定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 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 并做到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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