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之探微的论文从历史的角度而言,不仅所有权制度的产生有其相当长的历史,而且对所有权的限制也可以在人类早期的法律文献中寻觅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就是罗马法的相关内容。虽然罗马法有关所有权限制的内容产生得比较早,虽然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的制度背景与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具有很大的差异,虽然罗马法中对所有权限制的制度亦有相当部分不同于现代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但是,它们之间暗涵着的制度理念,却并未由于它们各自处于历史长河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为两条平行线,相反,恰如哲学圣人所告诉我们的那样,由于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使得“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 [1] 甚至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以致于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2] 故而,把罗马法中对所有权限制的规则加以必要的研讨,可以令我们进行跨越时空的学术分析,并能够获得一定的启发。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理解众所周知,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对财产和所有权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何谓财产?按照乌尔比安的说法, “财产是可以使人变得幸福的东西”[3] 。罗马人以所有权这样一个独特的“ ius (权利) ”视角来确定和保护财产,的确令后世受益甚大。当然,所有权的观念与财产的联系,并非如同我们当代社会这样的简单明了,相反,如果研读罗马法原始文献,可以发现罗马人对所有权有两种不同的术语表达,且所有权的内涵与家父权、支配权和从属关系等观念紧密结合在一起。. 按照这两个术语出现的时间顺序,先有“ dominiuin ”的表达,后有“ proprietas ”的表达。这两个术语均与私人所有权密切相关。私人所有权是罗马法中产生最早的所有权类型之一。它主要源于两个相辅相成的观念:一是自然人基于生存的基本需求而产生对物进行控制的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被自然法学者认为是极为顺其自然的现象。这种观念能够以规范的形式成为法律的内容, 是法律对已经获得人们广泛认可的事实规则所给予的认可。因此, 罗马人强调“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 consuetu-do est opima legume interpres) ”;二是罗马社会早期家父对处于其权力之下的物(包含奴隶)和他权人的统一控制权的观念。在体现这种控制权的规则中,多以“权力( potes-tas) ”、“支配权( mancipium) ”等加以表述。“ dominium ”产生于罗马社会后古典法时期。在原始文献中,罗马人对“ dominium ”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仅以“此物是我的( banc rem meam esse aio) ”这样直白的表达来确认某人对某物享有直接支配即“可以合法地使用、获取孽息、拥有和占有”的资格, [4] “ domini-um ”的内涵中具有强烈的支配观念,这源于罗马古典法时期的一个重要社会现象,即家父对他权人及他可以支配的全部财产有着不可置疑的控制力,法律规则对这一社会现象给予完全的确认。这种现象伴随着人们对物的控制观念的日趋强化而逐渐遭到弱化。从原始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 dominium ”作为所有权的表达, 主要适用在三个方面:一是指市民法上的所有权。[5] 该所有权根据市民法( ius quiritium )的规则而获得,其具体方式必须是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先占、添附等市民法规定的方式,否则不产生获得所有权的效力; [6] 二是指主人对奴隶的支配权。[7] 该支配权在罗马社会相当长时间内表现为主人与奴隶的关系,即完全可以支配他人人身与财产者为主人,自己完全没有交易资格甚至婚姻资格且完全受到他人支配的自然人为奴隶。就奴隶而言,因无任何法律主体资格而被主人任意支配是其最为重要的特质;三是指裁判官法所有权即对行省土地的占有、用益权和善意所有。[8] 在上述三个方面中, 前两者伴随着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历史的遗物,但是裁判官法所有权的内容则多被后世所有权制度所继受。“ proprietas ”的问世较之“ dominium ”要晚得多。在市民法中,它主要被运用在万民法内,且已经基本将对奴隶的支配排除在外。[9] “ proprietas ”的含义是指对自己的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该表达已经具有了被现代法所接受的所有权的全部含义。如果我们对罗马法原始文献进行详尽的考察,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罗马社会有关物、所有权与他物权构成的制度体系内,所有权毫无疑问地被定位在核心地位上。它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从实体到程序相对完整的权利确认与救济体系,其内容主要表现为: (1) 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物实施占有; (2) 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利用; (3) 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从物上获取孳息并享有利益; (4 )当主体对物的利益遭到侵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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