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成果奖励措施
科技成果奖励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增进科技进步,充足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发明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公司科技成果奖励措施
科技成果奖励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增进科技进步,充足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发明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奖励范畴
第二条 环绕和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环绕和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运用环绕和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环绕和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发明或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核心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环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有关费用后按10%给奖励。
第十四条 对环绕和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发明给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核心新产品认证的给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核心新产品认证的给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核心新产品认证的给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XX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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