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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CAFTA的报复制度的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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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CAFTA的报复制度的论文.doc试论CAFTA的报复制度的论文摘要:报复制度是 catfa( 报复措施的水平根据 dsu 的要求,胜诉方在申请报复措施时必须列明报复的具体水平,并且该水平要与败诉方违规措施引起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当,而 dsb 对此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根据 dsu 第 22 条第 6 款的规定,败诉方可以就胜诉方提议的报复水平因违背与丧失或减损的水平相当的原则而提出异议。而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 13 条第 3 款的规定,报复水平是由仲裁庭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在决定报复水平时应遵循“适当”原则( the appropriate level )。 报复措施的范围 dsu 的报复措施包括:同一协定同一部门的一般性报复(又称平行报复)、同一协定项下跨部门的交叉报复(又称跨部门报复) 及跨协定的交叉报复(又称跨协定报复)。其中,跨部门报复是胜诉方在同一部门报复“不可行或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夸协定报复则是在跨部门报复“并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形严重”的时候采取的措施。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 13 条第 5 款的规定,申诉方应首先谋求中止受到被仲裁庭认定与框架协定不一致或造成利益丧失或损害的措施或其他情形影响的相同部门下的减让或利益,此乃所谓的“平行报复”;如果申诉方认为在同一部门下中止减让或利益不可行或没有效果,则可中止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利益,即允许跨部门实施“交叉报复”,以确保报复的可行性和效果。.与 dsu 相比,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并没有规定跨协定的“交叉报复”。 对报复措施申请的批准 dsu 第 22 条第 6 款规定,一旦胜诉方提出报复申请, dsb 应在败诉方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同意胜诉方进行报复, 除非 dsb 以共识决定拒绝该请求。胜诉方不得未经 dsb 批准自行其是,单方面采取报复措施,否则,胜诉方将被认为违反 dsu 项下的义务。《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胜诉方采取报复措施须经仲裁庭授权,但该协议第 13 条第 3 款规定,申诉方实施报复之前,应当请求仲裁庭决定报复的适当水平。同时,在争端双方就在合理期限内是否存在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框架协定相一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是由原仲裁庭对此作出认定。由此可见,胜诉方能否采取报复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庭的裁决, 这有效地防止了申诉方单方面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形出现。 报复措施的终止 dsu 第 22 条第 8 款强调,一旦败诉方已经纠正其违规措施,或者败诉方提出了解决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方法,或者双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其他解决办法,报复措施即应终止实施。《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规定与此相似。 2 cafta 报复制度的不足从上文对 wto 与 cafta 报复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 cafta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的报复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交叉报复易被滥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 13 条第 5款 b 项规定,只要申诉方认为在同一部门报复不可行或者无效果,它就可以实施交叉报复措施。这实际上赋予了申诉方单方面实施交叉报复的权利。交叉报复作为比平行报复更为严厉的措施,其对被申诉方的利益影响更大, 但被申诉方对此却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报复措施缺乏监督程序对于报复措施的实施,《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虽然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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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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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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