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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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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标准
1依据
本标准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水产品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适用范围
2.1本标准适用于出求。加工车间的面积、高度应与生产能力和设备的安置相适应。
6.1.2车间的墙和隔板应有适当高度,其外表应易于清洁;地面应耐腐蚀、耐磨、防滑并有适当坡度,易于排水、无积水,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地面和墙壁之间的连接局部应采取弧形连接,易于清洁。
6.1.3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修建,屋顶或者天花板和车间上方的固定物在结构上应能防止灰尘和冷凝水的形成以及杂物的脱落。
6.1.4车间的门、窗应用浅色、平滑、易清洗消毒、不透水、耐腐蚀的巩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6.1.5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及防尘等设施。
6.1.6车间应设有能够满足工器具和设备清洗、消毒的区域,其操作对加工过程和产品不会造成污染。
6.1.7冰的制作、储存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
6.1.8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应防止加工用水直排地面。任何管道和下水道应保证排水畅通,不积水。禁止由低清洁区向高清洁区排放加工污水。
6.1.9车间内应有单独的、足够的区域分别存放消毒剂、洗涤剂、包装物料、下脚料等,以防止交叉污染。
6.1.10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6.2 设施
6.2.1供电设施应满足生产需要。车间内的所有用电设施应防潮、防水,确保使用平安。
6.2.2供水设施应能保证企业各个部位所用水的流量、压力符合要求。加工用水的管道应用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成,应有防止产生回流现象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相联接,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的管道应有标识加以区分。
6.2.3加工用水可以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应建在无污染区域,定期清洗消毒,并加以防护。
6.2.4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温适宜的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鞋靴消毒设施。消毒液浓度应能到达有效的消毒效果。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6.2.5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
6.2.6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6.2.7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面积与车间人数相适应,温度和湿度适宜,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6.2.8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其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维护和清洁的要求。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蒸煮、油炸、烟熏、烘烤等产生大量水蒸汽和烟雾的区域,应设有与之相适应的强制通风和排油烟设施。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3设备和工器具
6.3.1设备和工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巩固的材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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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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